根據澳門政府八月十四日第40/95/M號法令;三月二十九日第94/99/M號訓令及41/2008號行政命令規定,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保勞工意外及職業病之責任保險。作為一個關懷員工的僱主,當然需為僱員提供妥善的工作意外保障,讓僱員忠心為您服務之餘,僱主亦承擔社會責任,全面照顧勞資雙方利益。
在任何行業提供服務之勞工,以及在澳門招聘而在外地工作之勞工,因發生工作意外或感染職業病時可獲得賠償,而承保範圍乃根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例訂定,包括:
醫療費用
暫時喪失工作能力
工作意外死亡
永久性完全殘廢及永久性局部殘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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